泉州佛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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卍 宗教事务条例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卍 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 1996年7月29日颁布
为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卍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 1994年4月13日颁布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处的和名称;
   (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
   (五)有管理规章;
   (六)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卍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1994年1月31日颁布
    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卍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991年5月6日颁布
    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1994年1月31日颁布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0年9月26日颁布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按照各自的宗教信仰习惯举行和参与的各种宗教仪式,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所发生的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的各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