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佛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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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泉州市佛教协会(英文全称:QuanZhou Buddhism Association缩写:QBA)
第二条 本会是泉州市各县(市、区)佛教活动场所和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徒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兴办佛教事业;团结全市佛教徒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泉州市宗教局的行政领导、业务指导和泉州市民政局社团办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泉州市鲤城区西街176号开元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关宪法和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
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全市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有关法律、政策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推动全市佛教徒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三)督导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民主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指导和督导居士团体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四)举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设置文化教育服务等事业机构,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五)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举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六)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
(七)发展同各国佛教界和佛教友好组织的交往与合作,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八)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县(市、区)佛教协会开展会务,健全组织,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和监督的权利;
(五)加入本会自愿,退出本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佛教徒代表会议,代表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署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佛教徒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市佛教徒代表会任期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决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会务工作,对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廿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廿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廿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廿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廿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廿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廿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廿七条 本会会长国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廿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实施本会章程;
(五)会长外出时,在会长授权下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职。
第廿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卅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卅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卅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卅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卅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移交手续。
第卅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卅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卅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卅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卅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会
议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代表会议通过后的十五天内,经业务联系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